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或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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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合同终止,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您无需继续交纳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现金价值减少至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除合同“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以外的其他所有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60周岁以下180%;60周岁及以上100%。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
晚期重度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 |
若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且被保险人该“恶性肿瘤-重度”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晚期重度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晚期癌症关爱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且轻症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的,保险公司在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且中症疾病初次确诊日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六十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保险公司在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给付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被保人豁免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
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重大疾病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初次患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尚未按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或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合同终止。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的确 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已满一百八十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重大疾病约定中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恶性肿瘤-重度”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尚未按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保险 责任终止,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或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合同终止。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初次患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尚未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合同终止。 初次确诊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已满一百八十天。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所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合同所定义的该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若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尚未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或您在投保时选择投保了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的,合同终止。 再次确诊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已满一年。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至7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