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 被谋杀;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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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四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期间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合同“一般医疗保险金”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门诊手术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四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期间支出的医疗必需且合理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