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2)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3)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4)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5)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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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治疗时,保险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分别按下列情形承担保险责任: (1)已获补偿或赔偿的,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赔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未获补偿或赔偿的,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赔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3.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均按本条第1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4.包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