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的,或在第9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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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退还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之日起约定豁免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与主险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