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或在第9-11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猝死;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11.被保险人从事高危行业、高危工种或高危职业运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8项情形或在上述第9-11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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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如受益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或自驾汽车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且达到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按本条第1款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基础上,同时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合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或自驾汽车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按本条第1款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同时按合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受益人已领取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合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