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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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关爱金:关爱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关爱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10%;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30%; (3)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50%; (4)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10年或20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100%。 |
生存保险金 | 合同生效满六年之后,若被保险人于64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前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合同生效满六年内已经过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除外)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年金 | 合同生效满六年之后,若被保险人于6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起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合同生效满六年内已经过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除外)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养老年金。 |
祝寿金 | 被保险人于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详见释义)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金额为本保险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