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三者之最大者:
①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现金价值;
③基本保险金额×(1+3.33%)(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6;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4;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2。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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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身体全残,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不含)后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交费期间届满后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三者之最大者: ①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现金价值; ③基本保险金额×(1+3.33%)(n-1),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上述给付系数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6;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4;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给付系数的数值为1.2。 |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