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1.必选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按照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八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可选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按照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八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条第1款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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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按照合同利益条款第八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疾病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不含)后(按照合同利益条款第八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轻症疾病保险金额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和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本条第1款规定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的,或在第9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