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特定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条第1款规定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的同时,按下列规定给付特定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份数×20000元人民币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3.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之日起,按下列规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份数×100元人民币×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每次因恶性肿瘤住院,本公司累计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90日为限;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500日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500日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相邻两次住院,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30日,视为一次住院。
4.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恶性肿瘤手术治疗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份数×10000元人民币
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次数以二次为限。
5.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必要的放疗或化疗治疗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份数×20000元人民币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接受放疗或化疗的首日开始计算,每365日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内,本公司给付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给付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次数以十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十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6.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必要的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份数×20000元人民币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的首日开始计算,每365日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内,本公司给付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给付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7.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份数×100000元人民币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累计给付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次数以二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二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8.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且未罹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条第1款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条第1款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
9.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含)内,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份数×50000元人民币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特定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条第1款规定给付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的同时,按下列规定给付特定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份数×20000元人民币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特定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确诊罹患恶性肿瘤之日起,按下列规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份数×100元人民币×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每次因恶性肿瘤住院,保险公司累计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90日为限;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以500日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500日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相邻两次住院,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30日,视为一次住院。 |
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恶性肿瘤手术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份数×10000元人民币 每一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恶性肿瘤手术保险金次数以二次为限。 |
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必要的放疗或化疗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份数×20000元人民币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接受放疗或化疗的首日开始计算,每365日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内,保险公司给付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恶性肿瘤放化疗保险金次数以十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十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必要的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 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份数×20000元人民币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或靶向治疗的首日开始计算,每365日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内,保险公司给付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次数以一次为限;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保险金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且因恶性肿瘤在保险公司认可医院实际实施了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的,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 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份数×100000元人民币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累计给付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次数以二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二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且未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本条第1款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仅给付一项,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条第1款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和本款身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不含)后,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投保人可免交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公司视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
1.恶性肿瘤确诊、特定恶性肿瘤确诊、恶性肿瘤住院津贴、恶性肿瘤手术、恶性肿瘤放化疗、质子重离子治疗及靶向治疗、肝脏移植术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罹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或特定恶性肿瘤,或发生恶性肿瘤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前已罹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或特定恶性肿瘤;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罹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或特定恶性肿瘤。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情形发生的恶性肿瘤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5)项情形罹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或特定恶性肿瘤,或发生恶性肿瘤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20/30年/至70/8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