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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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 日内,因疾病原因由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主附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由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3、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由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除按前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还将额外给付1倍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给付主附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主附险实际交纳的保费,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及之后给付2倍主附险实际交纳的保费,主附险同时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