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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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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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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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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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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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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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年重大疾病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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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前十年重大疾病关爱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且于第10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前十年重大疾病关爱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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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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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严重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严重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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