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六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9%;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3%。
3.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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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关爱金: 关爱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关爱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45%;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关爱金给付比例为65%。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满六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9%;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3%。 |
满期生存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59周岁
保险期间:15/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