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4)婚嫁金
被保险人于2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婚嫁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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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1)压岁金 合同生效满五年之后,若被保险人于14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前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合同生效满五年内已经过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除外)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压岁金。 (2)高中、大学教育金 合同生效满五年之后,若被保险人于15周岁(含)至22周岁(不含)之间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合同生效满五年内已经过的保单生效对应日除外)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高中、大学教育金。 (3)立业金 被保险人于2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立业金。 婚嫁金 被保险人于2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婚嫁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4)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14周岁(不含)
保险期间:至2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