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六年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关爱金 | 于合同生效满五年的首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关爱金。 |
生存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满六年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1(不含)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