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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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的,保险公司按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已领取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按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 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保险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某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节假日关爱保险金 | 在特定节假日期间因遭受本条第1款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且保险公司按本款第(1)项规定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同时给付特定节假日关爱保险金,其金额为本次所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50%。 在特定节假日期间因遭受本条第1款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保险公司按本款第(2)项规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同时给付特定节假日关爱保险金,其金额为所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50%,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