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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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 对于在保险公司认可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配药或健康体检等发生的符合合同约定给付范围的各项医疗费用,或支出的各项特需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与投保人的约定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对累计给付的综合医疗保险金以该的个人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限。 经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保险公司可以按约定从公共账户的账户余额中给付综合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的综合医疗保险金以投保人的公共账户的账户余额为限。 |
疾病身故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自保险公司同意增加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该个人账户余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的个人账户,保险公司公司对该的保险责任终止。 于合同生效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保险公司同意增加之日)起90日后(按照条款第3.2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的1.05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注销的个人账户,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