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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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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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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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年,则满期生存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30年,则满期生存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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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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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6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4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4倍;
(3)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6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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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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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70周岁保单生效
对应日),则其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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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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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7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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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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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
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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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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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条第3款、第4款、第5款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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