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本合同约定的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或维持车辆继续行驶的临时停放(包括车辆在行驶途中临时停车加油、加水或故障维修)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3给付限额
1.以机动车辆核定载人数收取保险费的,给付限额如下:
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约定的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对投保人合法所有的或使用的每一机动车辆上的所有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约定的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乘以该车核定载人数为限。
2.以实际参保人数收取保险费的,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约定的每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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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1-9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猝死;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0.被保险人参与赛车期间;
1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精神障碍、违反交通安全、从事高危赛车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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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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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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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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