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1.对于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发 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属地社保定点医院住院 或特定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分别按下列情 形承担保险责任: (1)如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 补偿或赔偿的,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 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对其余额按90%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2)如在申请理赔时,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 补偿或赔偿的,在扣除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 或赔偿金额后,对其余额按50%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2.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医疗费用,均按本条前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 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前已患的疾病;
(8)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流产或分娩、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无证驾驶、在国外或港澳台发生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住院医疗 | 已从社会医疗报销部分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社保或商业保险等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90% (保单生效30天内疾病导致不承担责任) |
未从社会医疗报销部分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商业保险及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50% (保单生效30天内疾病导致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