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按照本条款第3.2 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
自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第一日起按日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
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按照本条款第3.2 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其在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期间,本公司除给付前款规定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外,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对于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 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后(按照第3.2 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 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在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 自每次住院第一日起按日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对于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 之日起30 日后(按照本条款第3.2 条续保的,自续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疾病并因 该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其在重症监护病房治 疗期间,除给付前款规定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外,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
被保险人 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前已患的疾病;
8.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住院的;
12.被保险人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住院的。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流产、分娩、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参加高风险运动、在港澳台住院、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津贴 |
10元×投保份数×实际住院天数 (保单生效30天因疾病住院,不承担责任)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 |
10元×投保份数×实际住院天数 (保单生效30天因疾病住院,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