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三年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 倍。
3.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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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身故,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 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 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不含)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2 倍; (3)若身故时处于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 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 倍。 |
生存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满三年起,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 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 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因下列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30% (保单生效第三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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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保费 |
18至未满60周岁 | 已交保费×1.2 | |
满60周岁后 | 已交保费×1.05 |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投保人18至未满61周岁期间身故或全残可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