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3.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4.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5. 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2 款、第3 款、第4 款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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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 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公共交通工具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公共交 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
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在私家车、单位公务 或商务用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按身故或身体 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 倍。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之后,则其驾乘车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民航班机期间,在民航班机内遭受意外 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 体全残保险金, 合同终止。 |
一般 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因本条第2 款、第3 款、第4 款以外的情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下列1-6 项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或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六条第2 款、第3 款、第4 款、第5 款的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自身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7 项情形或在上述8-9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疾病身故或全残 | 已交保费×1.1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5 | |
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 | ||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 | 未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5 | |
满70周岁 | 基本保额 |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10 | ||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 | 基本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