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第一日起开始按日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10 元。
本公司对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90 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 日,均视为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 日。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 日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ICU)治疗的,其在重症监护病房(ICU)治疗期间,本公司除给付前款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外,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10 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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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在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 自住院第一日起开始按日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 每份日津贴额为10 元。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 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ICU)治疗 的,其在重症监护病房(ICU)治疗期间,除给付前款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 贴保险金外,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保险事故;
3.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节育、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保险事故、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补助 | 10×投保分数×实际住院天数 |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补助 | 10×投保分数×实际住院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