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相伴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升级版)
个人
投保范围
18-51周岁
投保年龄
20/30年,至70/80周岁
投保年限
中长期健康保障产品,4种保障期限灵活选择,提供45种重疾保障,期满返本。
产品描述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因疾 病身故,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不含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 周岁保单生效 对应日),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1.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由 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由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 附加 i 相伴重大疾病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 13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 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被保险人因下列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 项情形或在第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 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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