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本合同终止。(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本保险及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二者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本保险及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二者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疾病原因身 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 附加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详 见释义)原因身故,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身故,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 周岁保单 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所附的附加健 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 周岁保单生 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合同 所附的附加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 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 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 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保险及合同所附的附加健康无忧青少年重大疾病 保险(B 款)合同二者的续期保险费,合同和合同所附的附加健康无忧青少 年重大疾病保险(B 款)合同继续有效。 |
被保险人因下列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 项情形或在第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生存金
|
已交本保单保费+已交附加健康无忧青少年重疾B 款保单保费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已交本保单保费+已交附加健康无忧青少年重疾B 款保单保费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本保单保费+已交附加健康无忧青少年重疾B 款保单保费)) |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投保人在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身故或全残,可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