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含)之前,在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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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 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后至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在犹豫 期结束的次日、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 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年满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我们按实际交 纳的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 ,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 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 项情形或在第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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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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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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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80周岁前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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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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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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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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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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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因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年龄介于18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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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刘先生为0岁的女儿投保新华盛世赢家年金保险计划,选择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期间10年,保障至80周岁,年交保费10.58万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