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内所发生的合 理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和 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金额及合同约定的每 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内所发生的合 理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和 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金额及合同约定的每 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因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等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2.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3.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产生的费用;
5.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在国外或港澳台发生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学生平安B 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费用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报销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