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不满61周岁
交费期间:3/5/10/20年交
保险期间:终身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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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保险金 |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初次确诊,给付1.1倍保费,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初次确诊,给付5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轻症癌症保险金 |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日后初次确诊,给付1倍基本保额,合同继续生效。 |
特定癌症保险金 |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初次确诊,额外给付2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给付实际交纳的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合同终止。 |
豁免保费 | 投保人在已交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豁免后续保险费;豁免部分视同已交保费。 |
癌症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内初次确诊,给付1.1倍保费,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初次确诊,给付5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轻症癌症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日后初次确诊,给付1倍基本保额,合同继续生效。
特定癌症保险金
合同生效或复效180天后初次确诊,额外给付2倍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给付实际交纳的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合同终止。
豁免保费
投保人在已交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豁免后续保险费;豁免部分视同已交保费。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投保前已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癌症、特定癌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新华惠康终身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王先生(35岁)为自己投保了新华惠康终身防癌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终身,年交保险费 1990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