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年满50至不满71周岁
保障期间:10年、15年、20年
交费期间:1次交清、3年交、5年交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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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癌症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180天后确诊合同定义轻症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保险金。 |
癌症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180天内确诊合同定义的癌症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1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合同生效180天后确诊合同定义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按实际交纳保费给付保险金。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年龄在18至76岁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后续保费,视同后续保费已交。 |
轻症癌症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180天后确诊合同定义轻症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保险金。
癌症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180天内确诊合同定义的癌症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1倍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合同生效180天后确诊合同定义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按实际交纳保费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年龄在18至76岁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后续保费,视同后续保费已交。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轻症癌症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10% |
癌症 | 1.1倍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 | |
投保人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因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76周岁)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投保前已患有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癌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50 岁)为自己投保了康健长青防癌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20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 20 年,年交保险费 4600 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