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疾病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因疾病身体全残,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被鉴定为身体全残之日起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因疾病身故,可免交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的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上述项所指“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每期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按照上述项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主险合同及所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的续期保险费已交纳。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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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于合同生效起因疾病身体全残,可免交自被鉴定为身体全残起的合同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 续期保险费,合同终止。 |
疾病身故豁免保险费 | 若于合同生效起因疾病身故,可免交自身故起的合同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有效期内的续期保 险费,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主险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保险费的交费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主险合同年满18 周岁、不满61 周岁且身体健康的投保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与主险合同相同。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险合同被保险人对本合同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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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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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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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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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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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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