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本 公 司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轻症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癌症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 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癌症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 倍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
轻症癌症保险金 | 于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由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癌症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我们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 天、不满61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轻症癌症、癌症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4 项情形之一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或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身故保险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7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8.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7 项情形或在第8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2-7 项情形或在第8 项期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轻症癌症 | 不承担责任 | 基本保额×20% |
癌症 | 1.1倍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投保人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因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年龄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18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投保前已患有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癌症;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新华康爱无忧二代防癌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终身,年交保险费2660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