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惠福宝二代年金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70周岁
投保年龄
10年
投保年限
一次性交费,保障10年,第3年起每年领取年交保费的1%生存金,满期一次性领取基本保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三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满三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 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 天、不满70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责任免除

被 保 险 人 因 下 列 1 - 6 项 情 形 之 一 身 故 的 ,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6 项情形或在第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7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年交保费×1%

(保单生效满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基本保额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新华惠福宝二代年金保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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