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惠鑫宝二代年金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短期交费,保险期间可约定,1年后每年领取生存金,满期一次性领取基本保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内 , 本 公 司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3.5%;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 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9%;

 

3.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 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2%。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于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首次交纳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1.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3.5%; 2.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3 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9%; 3.如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为5 年,则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2%。
满期保险金 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凡出生满30 天、不满60 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责任免除

被 保 险 人 因 下 列 1 - 6 项 情 形 之 一 身 故 的 ,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6 项情形或在第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一次性交费

年交保费×3.5%

(保单生效满1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3年交费

年交保费×9%

(保单生效满1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5年交费

年交保费×12%

(保单生效满1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基本保额
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新华惠鑫宝二代年金保险条款

 

多少钱

孙女士,30岁,孩子快上学了,生活富足安定。有了孩子她显然对生活有了新的理解,希望提早规划孩子的教育金,以便免除教育烦恼里的金钱烦恼。她选择每年年交3万元、5年共交费15万元,保险期间15年的本计划,基本保额15882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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