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突发急性病起10 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我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110% |
身故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起9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