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康爱防癌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的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康爱防癌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0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的第二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康爱防癌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1.5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的第三个保单年度及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 附加康爱防癌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终 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的第一个保单年度内因 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康爱防癌疾病保险合 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 1.0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的第二个保单年度内因疾病身故,本 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康爱防癌疾病保险合同实际交纳 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 1.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的第三个 保单年度及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满期生存金 | 本合同已交保费+附加康爱防癌疾病保险合同已交保费 | |
疾病身故 | 保单生效第1年内 | (本合同已交保费+附加康爱防癌疾病保险合同已交保费)×1.05 |
保单生效第2年内 | (本合同已交保费+附加康爱防癌疾病保险合同已交保费)×1.5 | |
保单生效第3年及以后 | 保险金额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