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罹患保险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在当地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或者经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批准后转至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诊疗,保险公司对其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保规定的或保险公司与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协商后认可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扣除住院起付金额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住院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责任终止。住院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及合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特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扣除特定门诊起付金额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特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终止。特定门诊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及合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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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扣除住院起付金额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住院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特定门诊医疗保险金 | 对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特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扣除特定门诊起付金额后,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门诊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可根据大病保险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办理续保。每一保险年度的保险责任起止日期与基本医保责任起止日期一致。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二、除另有约定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基本医保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特定门诊 (可选) |
(实际费用-已获得基本医保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