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您可选择以下多项保险责任,其中医疗保险金和紧急医疗转运两项保险责任必须选择,您选择的保险责任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自被保险人每次从中国境内出境前往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时开始,至被保险人从保险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进入中国境内时止,本公司根据您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医疗保险金
1.门诊医疗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经专业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在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的,本公司对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每次保险事故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以医疗保险金额的3%为限。
2.住院医疗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在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3.监护人陪护费用保险金
不满十二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经授权医生建议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一位监护人陪同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给付监护人陪同住院的陪护费用(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本公司承担该监护人为就近陪护入住医院附近经济型酒店而发生的费用,但该费用不包含往返医院的交通费、洗衣费、酒店客房服务费、电话费、邮费)。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监护人陪护费用保险金以医疗保险金额的3%为限。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止;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 日止。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及监护人陪护费用保险金达到医疗保险金额时或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国境内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和陪护费用,已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和陪护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和陪护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和陪护费用。
住院津贴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在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自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第三日起按日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2)
每份日津贴额为100 元人民币。份数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约定的份数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本公司累计给付津贴的天数不超过90 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90 日,均视为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30 日止。本公司累计给付津贴的天数达到180 日时,或被保险人被转运回中国境内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紧急牙科门诊治疗的,本公司对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每次保险事故本公司支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以人民币5000 元为限,且每次保险事故的紧急牙科门诊费用中低于人民币4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牙齿保健及康复治疗、与被保险人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不予承担。
境外紧急救援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后,需要专业救援机构提供下列<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医疗保险金 | 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或发生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接受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并安排监护人陪护。我们按合同约定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或发生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进进行住院治疗的,我们自住院第三日起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2) |
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 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专业救援机构安排紧急牙 科门诊治疗的,我们对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支付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每次保险事故我们支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以人民币5000 元为限,且每次保险事故的紧急牙科门诊费用中低于人民币4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
境外紧急救援 | 若在中国境外因意外伤害或发生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后,需要专业救 援机构提供下列紧急救援服务,并因此向该专业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我们根据合同约定列约定承担境外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停尸;
2.被保险人拒绝接受专业救援机构做出的全部或部分决定;
3.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地或香港人士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士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人士在台湾地区遭受意外伤害或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突发急性病;
4.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被保险人因流产或分娩、拒绝接受专业救援机构做出的全部或部分决定、在国外或港澳台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医疗费用 | 门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每次最高报销医疗保险金额的3%) |
住院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 |
监护人陪护费用 |
合理住宿费用 |
|
紧急牙科门诊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400 | |
住院津贴补助 | 100×投保份数×(实际住院天数-2) | |
救援服务 | 紧急医疗转运 | 合理运送和施救费用+转院合理运送费用+转运回国交通费用 |
安排子女回国 | 合理交通费用+其他合理相关费用 | |
后事处理 | 运送遗体回国费用或火化并运送骨灰回国费用或就地安葬费用 | |
安排亲属赴境外处理后事 | 普通航班(经济舱)费用+住宿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