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障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时,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分别按下列情形承担保险责任:
(1)如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的,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赔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如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的,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赔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详见释义)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
3.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4.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
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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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医院治疗时,我们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合同约定给付金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 天、不满66 周岁,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须与主险合同相同。
1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费用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因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等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2)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3)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产生的费用;
(5)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2.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在国外或港澳台就医、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医疗费用 |
已参加社会 基本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社会医疗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 |
未参加社会 基本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10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