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健康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1周岁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疾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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