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和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金额及本合同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针对以下两种情况,您和本公司分别约定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 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申请理赔时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2. 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获得针对该次医疗费用的补偿或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住院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止,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 日止。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本条约定分别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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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除另有约定外,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我们认可医院治疗,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我们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因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等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2.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3.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产生的费用;
5.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及并发症、流产或分娩、护理费、取暖费、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学生平安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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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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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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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社保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免赔额)×约定赔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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