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别给付金
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首次交纳保险费的10%给付特别给付金。
成长关爱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一年起,本合同成长关爱金按照以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至5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期间内的任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成长关爱金。
2.若被保险人于6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至11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期间内的任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成长关爱金。
3.若被保险人于12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至17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期间内的任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成长关爱金。
4.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含)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的任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成长关爱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终止。 |
关爱金 | 1.若于1周岁至5周岁任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成长关爱金。 2.若于6周岁至11周岁期间内的任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成长关爱金。 3.若于12周岁保单至17周岁期间内的任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成长关爱金。 4.若于18周岁保单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的任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成长关爱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未满61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特别给付金 | 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合同项下首次交纳保险费的10%给付特别给付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2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