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障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首次交纳保险费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满一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在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首次交纳保险费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1 - 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生存金
|
首期保费的12%
(每年领取一次)
|
满期金
|
基本保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孙女士30周岁,为自己投保新华惠鑫宝年金理财保险计划,选择保险期间15年,交费期间5年,年交保费3万元,基本保额15882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