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介绍】
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犹豫期后,每年20%×(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
--身故保险金:已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额现价;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产品亮点】
1.交费期满后个人生存利益可快速增长、利于周转。
2.每年返还保险金额的20%,到终身。
3.终身保额分红与万能险账户双重增值。
【产品优势】
1. 领得快 资金无忧
2. 领得高 养老无忧
3. 领得长 传承无忧
4. 领得活 借贷无忧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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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若于犹豫期结束的次日、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18 周岁未满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5周岁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3、5、10年交
保险期间:终身
被保险人因下列1-6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6项情形或在第7项期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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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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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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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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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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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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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18至60周岁) |
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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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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