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基于本条款第 2.3.1(2)项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时,对于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项下的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和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可选责任约定后不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变更。
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的,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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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癌症特别关爱保险 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后,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的,我们除按前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先天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新华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时选择癌症特别关爱金可选责任,基本保额10万元,交费期间20年,保障至终身,年交保费12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