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本保险设置等待期,等待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的期间。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患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本合同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 30 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或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经本公司同意续保的,不适用前述等待期的约定。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等待期期满后患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自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第四日起按日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3)
每份日津贴额为 10 元。 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本公司累计给付津贴的天数不超过 90 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住院两次或以上的,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 90 日,均视为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止。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津贴的天数达到 180 日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等待期期满后患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我们认可医院住院治疗的,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每次住院第四日起按日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份日津贴额×份数×(住院天数-3) |
保险期间
同主险合同。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先天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投保时已患有但未治愈的疾病;
2.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3.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保险事故;
4.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及并发症、流产、分娩、在国外或港澳台发生医疗费用、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津贴 |
10×投保份数×(实际住院天数-3) (疾病住院报销,需保单生效已满3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