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癌症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的第二个保单年度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 1.5 倍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的第三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符合本条款第 2.3.1 条癌症保险金和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
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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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的第三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继续有效。 |
癌症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的第一个保单年度内,由本公司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 , 本公司按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 1.05 倍给付癌症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的第二个保单年度内,由本公司认可 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 的保险费二者之和的 1.5 倍给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的第三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由本公司 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 付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特定疾病的,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前已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癌症 | 保单生效第1年内 | (本合同已交保费+主合同已交保费)×1.05 |
保单生效第2年内 | (本合同已交保费+主合同已交保费)×1.5 | |
保单生效第3年及以后 | 基本保额 | |
特定疾病 |
基本保额×10% (保单生效第3年及以后初次确诊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无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