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从事高危职业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致身故的,其身故保险金为上述保险金给付标准的 50%。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凡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人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同意增加之日)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但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从事高危职业身故 | 保险金额×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