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为 50 元。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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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 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 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为 50 元。 |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2)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2.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50 |
被保险人因妊娠、安胎、流产等;自费药品等;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护理(陪住)费、取暖费等;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