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定期寿险(停售)
女性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一次性交费,最长保一年,保障因流产、早产或分娩时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且保障连带被保险人分娩身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流产、早产身故,或在住院分娩期间因分娩身故的,本公司按孕妇的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流产、早产身体全残,或在住院分娩期间因分娩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孕妇的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身故的,本公司按每个婴儿的保险金额给付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因流产、早产身故,或在住院分娩期间因分娩身故的,我们按孕妇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身体全残保险金 若因流产、早产身体全残,或在住院分娩期间因分娩身体全残的,我们按孕妇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若在住院分娩期间身故的,我们按每个婴儿的保险金额给付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范围:凡持有准生证、经产前检查身体健康适宜生育的孕妇可作为被保险人,其婴儿(详见释义)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分娩结束办理完毕出院手续时止。被保险人因发生其他疾病由产科转入其他病科治疗时,视同出院处理。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投保满一年的须重新投保。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怀孕前经检查不宜生育后仍怀孕、分娩; 

 

(7)被保险人及其看护人员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2.连带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与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前确诊为死胎或确认无胎心音;  

 

(2)溺婴或其他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流产。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险金额
全残 保险金额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 保险金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不宜生育后怀孕、分娩;不配合治疗等;投保前确诊死胎或无胎心音;溺婴、流产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母婴保定期寿险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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