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全残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因流产、早产身故,或在住院分娩期间因分娩身故的,我们按孕妇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身体全残保险金 | 若因流产、早产身体全残,或在住院分娩期间因分娩身体全残的,我们按孕妇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 若在住院分娩期间身故的,我们按每个婴儿的保险金额给付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
投保范围
保险期间
1.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怀孕前经检查不宜生育后仍怀孕、分娩;
(7)被保险人及其看护人员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2.连带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与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前确诊为死胎或确认无胎心音;
(2)溺婴或其他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流产。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全残 | 保险金额 |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两年内自杀、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不宜生育后怀孕、分娩;不配合治疗等;投保前确诊死胎或无胎心音;溺婴、流产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母婴保定期寿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