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满期生存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 天以上、7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账户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生存金 | 保单账户价值 |
身故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